您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您可以先向人力社会保障局投诉,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考虑起诉。建议带材料过来看一下,我们这边会给出几个方案供选择。类似案子我们做过很多,有需要的话可以来电具体沟通一下。 如果满意请给予我们好评。我们这里是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上海静安区恒丰路299号3楼(上海火车站附近,可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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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号线在汉中路站1号口下车,京师律师广场扶梯直达三楼)。如有需要可以继续咨询,案件复杂可以携带资料来律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