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影响法庭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④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延期审理:
①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②因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提出了新罪,被告人、辩护人要求作辩护准备的。
③被告人身体不适,确实难以继续承受审问的。
④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身体不适,不能继续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应由法庭作出决定,并公开宣布。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称为诉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