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须具有3年以上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如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中含非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已在中心城区暂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中心城区暂住证。;
(二)申请人家庭应为以下三种情形: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户。在同一户口簿内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方可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10元人·年);
(四)申请家庭属于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五)备注:
1.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已获得准购证但未购房的家庭申请购买本批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重新提交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