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聋哑人也有作证的义务。虽然聋哑人丧失了听力或者语言表达能力,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感受能力和正常的思维能力,聋人和哑人都可以看到案件的事实,聋哑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对所感知的事实进行表达,只是较难被他人正确理解,需要得到必要的帮助。因此,了解案件情况的聋哑人也应当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为了保证聋哑人准确理解和回答问题,保证公安机关准确对聋哑人进行询问,正确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被询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是否有聋哑的情况;如果属于聋哑人,则应当指定或者聘请通晓手语的人为聋哑人提供帮助。为聋哑的被询问人提供通晓手语的人进行帮助,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也是有关聋哑人的权利。这样既可以保证被询问人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保障公安机关公正、准确查明案情,又可以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和自愿陈述的权利。提供帮助的通晓手语的人在人民警察询问过程中,应当保证如实、准确地表达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意思。对聋哑人进行询问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应当将为其提供手语帮助的情况在笔录中注明,以备核查。注明的内容,包括被询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聋哑情况,提供帮助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询问结束,帮助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