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物权法》对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尚无详细限定。产权归属“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从共有”的原则尚不是很明确。我国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有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能够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效故不能任意租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