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时间按治疗伤情需要确定,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本次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