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明确,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本,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1、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债人按照商定的利率支付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息金商定无效。借债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4%至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诉讼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