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市异地就医报销人员范围
兰州市医疗保险异地看病,可以报销的,仅限以下情形:
1、参保人员异地安置;
2、出差探亲;
3、经批准转外就医人员。
二、费用支付方式和提交的资料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以下资料回兰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1、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2、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费用汇总清单;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5、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三、费用报销办法
1、异地安置和出差、探亲人员按照兰州市参保人员身份,根据兰州市就医的相关规定报销;
2、转外就医人员,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
第十条 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等级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限办理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限办理异地安置人员)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相关规定审核,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类别和比例报销。
(一)异地安置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参保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报销。
(二)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经批准符合转外就医的,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
(三)出差、探亲等医疗费用。符合急诊急救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身份根据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而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先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照兰州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同一病种参保年度内仅限报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