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如何维权
四、某些情况下,以“雇佣关系”主张权利更可行
依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某些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种种问题:如程序复杂、时间长、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以雇佣关系主张权利反而更具有可行性。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某些案件要证明到满足前述的三个条件是非常困难的,而证明存在雇佣关系可能相对容易,以雇佣关系主张权利可能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