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构成伤残,可以办理残疾证。办理程序为:
1、本市户籍有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联或各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证》申领登记表;
2、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并加盖镇残联公章;
3、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测;
4、残疾检测的标准现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5、外力因素造成的伤残须治疗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检测;
6、市残联初审后将申领登记表(携带两张两寸免冠照片)送交至市残联初审;
7、市残联初审后按月送上一级市残联审核批准;
8、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证人到指定地点领证;
9、残疾人证遗失需登报申明后方可补办。扩展资料:
办理残疾人证件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