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通常保证;
(二)连带职责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保证证职责。《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世时起到丧命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本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受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本领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