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借条作为依据的情境中,对于现金借款的主张及追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借款人可以提供详细的口头阐述,详述借款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实际的使用目的等相关信息;其次,若当时有其他知情人在场,则可以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以此方式来证实借款行为确确实实发生过;再次,如果借款双方曾以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就借款事项进行过沟通交流,那么这些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的形式呈交给法庭;此外,如果有与借款相关的实物证据,例如转账凭证、收据等,也可作为物证向法庭提交;最后,如果有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反映借款事实的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倘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证据,人民法院亦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将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在无借条的情况下,借款人需通过以上途径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存在,从而使法院得以确认借款关系并做出公正裁决。若借款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令人信服,法院很可能会判定借款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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