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一般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对违法行为适用的,学校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学校对违纪的人员,可以做出学籍警告,开除学籍等处分,但不能罚款。
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若有上诉情况,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无权自行作出罚款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