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户口迁移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市区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屋租赁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出生户口申报新生婴儿出生后30天内,应申报户口:
1、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婚生除外)。迁出户口办理因录取、调动、投靠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出(迁往市外)手续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户口簿原件
2,身份证资料
3,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