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加班劳动者可以自主确定。
下班前领导安排加班,没有具体安排人员,就是指在场的所有人员。但劳动者对是否加班有自主确定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不过,劳动者自行决定不参加加班的,应当在加班前告知安排加班的领导或者主管。领导当时安排加班的时候没有表示不加班,又不告知主管不加班的,可视为同意加班,不去用人单位可以按依法制定的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