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合法征收许可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需要组织听证。召开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群众,必要时予以公告。(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4)有关政府部门陈述意见。(5)听证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6)最后陈述,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7)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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