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纷争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置,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置此类纷争的规则:
1、承租人私行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受侵权职责;
2、承租人经认可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分别的处置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分别的处置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罚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时限期满情形,适用分别的处置规则。二是出租人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赔偿,怎样赔偿,要区分分别情况:⑴合同无效时,出租人认可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赔偿;分别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两方按照犯错承受;⑵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受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两方均无犯错情形下,由两方依照平等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