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花费,且如是两方婚后所得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配。 《婚姻法》解释二限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牵涉分配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花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有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花费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事实上年纪的差额。 该解释也限定了隶属军人个人财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隶属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