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到伤害到完全治好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花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到人身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花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准则计量。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到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需要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得到营养所给付的花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限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