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催讨债务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款就诉讼时效中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就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列举如下:向法院提起诉讼1.1被告是实际侵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却不是法律上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一方,即错列原告,诉讼时效不中断。1.2原告作为实际权利方向法院提供诉讼,但是,原告起诉了错误被告,基于原告有积极主张权利,这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3如果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认为权利人已经积极地主张其权利,其起诉尽管因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被裁定不予受理,仍然可以认为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1.4当事人只要起诉后(原告属于正确权利人),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