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以下无赔偿: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赔偿准则:
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就看你可否隶属: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不过我觉得不算,能够到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