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燃气接口费不合法。理由如下:
1、暖气、燃气如同水、电一样均是公共基础设施事业。通常业主只交纳水费、电费,而不用交纳铺设水管、电网所需要的管网费,房地产开发商也无权收取暖气、燃气管道集资费。诸如此类,开发商理应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电、气管网全通,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的使用。
2、暖气、燃气专项配套费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如果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上述费用,那依法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管道的所有权,然而现实中该管道所有权却不属于业主。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再交纳等于替他们进行了投资,这显然是既不合法有不合理的。
3、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因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未向购房者释明须另交纳上述费用,故而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另行缴纳上述费用的行为其实已构成加重购房者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4、如果购房者已向开发商交纳了该部分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因为开发商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收取购房者该部分费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购房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
5、购房者可以:
一,可以向本地区物价部门或工商部门反应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收费行为;
二,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开发商依法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交出钥匙等;
三,若开发商以该地的政府文件为依据要求业主交纳,业主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