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需要的材料,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单位租赁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应注意事项1、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
2.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3.税局规定每月税期为1-15号,这段时间缴纳租赁税的人数较多,需要轮侯,如果每月15号以后缴纳下月税收及开具租金发票,则一般人数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