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渡费的最低标准包括如下几点:
1、是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3、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每年加发一次停业停产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最低补偿为2万元。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