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尽管职工是在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上班,但劳务公司才是她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必须承担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依法履行,自然也就必须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
其次,就费用的计算应“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对此,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派遣劳务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伤认定申请程序进行申报。
随着异地派遣的增多,为避免工伤认定纠纷,也有个别省份出台工伤文件,比如北京“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在现实中,通常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伤亡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和责任承担可以达成协议,发生损害时按照协议来担责,但是这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实,很多人认为劳务派遣工可以基于劳动合同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买单,同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