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拥有会所的产权证,是开发商卖掉小区会所合法性的关键。若开发商在对小区的原规划中规划会所可以出售,且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也就是拥有了会所的所有权,则将会所出让卖掉是合法的但如果开发商没有产权证,无法证明该会所归自己所有,那么该会所应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会所的共同所有权,开发商将其作为商品出售,则开发商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所有权,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到法院起诉开发商侵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