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陈律师昨天找到劳动局我母亲把你给的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他们说了他们说能够算做通常工龄但是不能和后来的工作时间持续计量工龄.而且这还说这是2008年的条例不能适用到1976年那时候:感谢陈律师我上网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看了发现条例里面含有争议(在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况下应当持续计量,要求新单位予以赔偿.请问陈律师通常工龄能不能和后来的工作时间持续计量如果能请教陈律师有什么法律依据支持再次感谢陈律师无私的帮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追问谢谢回答,劳动者可否只能依据合并后的计量年限:不服裁决再诉讼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