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职人员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担任公职,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开除公职的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