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寓居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要求、经济水准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寓居状况复杂。随着乡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准的进一步改善提高,乡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导致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乡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关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足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迷茫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乡村而进城寓居的干部、工人、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放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经过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事实上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无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联盟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宅基地审批经过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要求不完善,审批流程不明确,审批规则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乡村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