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研究生期间在内的学习时间能否作为当事人的“工龄”要看适用单位及当事人学习方式等确定:
一、单位自身内部认定的“工龄”
1、当事人在入职前的学习及入职后的脱产学习期间:要看该单位具体政策限定可否认可;
2、当事人任职期间的任职学习,因不隶属全日制脱产学习且当事人仍然任工人作,因此应作为当事人的工龄;
二、与社保相关的“工龄” 事实上上,社保已经不使用“工龄”这一概念,在计量当事人待遇等时适用于“交费和视为交费年限”:
1、当事人参加工作之前的学习不计入“交费和视为交费年限”;
2、当事人参加工作后的学习,只要依然是由所在单位为其参保交费中,就作为其“交费和视为交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