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向公司了书面辞职申请,其辞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已2011年6月1日解除,公司应当为孙某办理离职手续,故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实务中,许多企业认为员工辞职必须写辞职申请,并且要得到单位的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认识误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和退手续,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员工辞职,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