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工作十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交纳社保的,劳动者能够向社保局提议申述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社保,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社保的花费赔偿。参照《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劳动者去职后,也就是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2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未交社保也是隶属劳动争议,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 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