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注册就是隐名股东,只有股东名册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首要依据,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只影响已经取得的股东资格能否对抗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即经载入股东名册后,出资人或受让人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才能够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
正常股东出资都会被登记在工商局的档案里。现实中有一些情况,比如出资人不想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工商局,或者公司不希望有太多的股东登记到工商局,就会将一部分股东的股份登记在别的股东名下。这样,登记在工商局的股东就俗称工商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般都会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明确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