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掉:
(五)翘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借口逾期不归持续超出十五天,或者2年内累计超出三十天的。最严重的能够辞掉,通常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公务员法限定,处置公务员的违纪做法并对公务员的违纪做法作出处罚决定时,应采取如下流程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予以处罚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限定的流程作出处罚决定。
(5)通知。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