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因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等权属问题而有差别。占用耕地建养殖场是耕地总量减少的原由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乡下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限定,畜禽养殖用地牵涉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解决用地手续。其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当坚决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公司或个人主要办事流程: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公司或个人,无论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公司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可,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议规模化养殖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商洽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解决用地备案手续。牵涉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增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