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减少是可以的,只要是在案件最终的判决前,其诉讼标的额都是可以变更的,此类标的通常都是双方即使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协商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故此只能由法院判决,根据规定,该标的额是不能比纠纷的数额高的。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