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