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扺押担保合同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债务人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月日在上海市与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抵押人根据主合同
第二条之约定,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主合同所产生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债务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经债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担保合同条款: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抵押人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2012年月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全称:)签订的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应支付的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本息,其支付期限为年月日。
第二条抵押物抵押人自愿提供座落于市路号的的房产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平方米,属抵押人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主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等)。
第四条: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