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答案:
(1)1994年2月1日以前,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被周围群众认可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关系认定。
(2)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去补办结婚证的,就不按婚姻关系处理了。
(特别注意,这里的1994年2月1日是说一起居住生活,而不是说94年2月1日以后出生)
(3)即便婚姻关系没有依法成立,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去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这位当事人朋友,如果对于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与对方存在争议的,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婚姻关系,因为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所以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