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表见代理的出现,是代理制度大量运用的现实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经济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但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总的来讲,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与立法宗旨相一致,其实质应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有利于倡导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表现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和《合同法》第49条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