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病史10年”,但经过控制日常饮食和药物治疗,这10年间对其工作和生活都没有造成不利的影响,投保人主张是过失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该解释理由是符合情理的。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高血压病史10年“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理由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