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而且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大多数结合具体的非法经营种类,找到对应的司法解释作为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