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这次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上线;
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已由政策制定和系统开发阶段正式转入落实政策、系统的部省对接和经办试运行的新阶段。由此可见,医保卡可以在异地使用了。
医保卡将全国通用:截至,我国基本实现全国社保一卡通,社部公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提到要重点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
意见还提出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
办理异地医保: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 “ 社会保障卡 ” 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 1至 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 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 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
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 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 、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