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离婚时林地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三婚办理离婚手续时,涉及林地相关权益分割的,不能直接按常规共有财产一刀切划分,必须结合权益取得时间、登记主体、法律规则逐一核对判定。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础前提,国内所有林地的所有权都归属村集体,个人或农户能持有的只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对应林地上种植林木的所有权,不存在对林地本身的私有产权。
如果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其中一方在第三次结婚领证前就已经合法拿到的,这部分权益完全属于持有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经营权,只能针对婚后两个人共同打理林地产生的林木收益,提出分割主张。
如果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人第三次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合法办下的,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益,离婚时可以先自行协商划分方式,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定。如果林地的承包登记在一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和夫妻二人婚后取得的权益无关,就完全不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不能要求直接拆分。
所有分割操作都不能改变林地原本的林业用途,分割完成后还要主动向当初发包林地的村集体报备,完成对应的经营权变更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