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行政裁决环节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者或其代理及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最终的拆迁安置协议,且对于相关补偿安置事宜产生争议进而诉诸于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以受理该案件,并且会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依据《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根据《拆迁条例》之规定,当拆迁方与被拆迁者或其代理以及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时,经过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者,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个方面。裁决结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二)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述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的,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