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08修正)第三十二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08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关于户口迁移的程序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第三十二条 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证件后,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三)对批准迁入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发给户口准迁证;对不批准迁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在3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五)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予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这一条款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包括迁入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审批、通知,以及申请人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具体要求。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