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以经营战略调整为由决策分公司所有业务转移至子公司,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质想实现分公司子公司化运营)
2、人员随业务转移子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可以履行?
3、分公司全部人员皆按原岗位原薪酬获提升岗位薪酬转移,仅一人分公司以该员工工作表现不好能力不匹配子公司同等岗位待遇为由,仅提供降岗降薪岗位转移,如不接受则解除劳动关系,算合理、诚意协商吗?是否算合法履行了协商程序?
4、分公司以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情况决定提供何种岗位与薪酬给转移人员,此认定是否合法?是否能作为降岗降薪是合理协商方案的证据?
5、公司列举员工的诸多工作延迟、投诉,是否可作为降岗降薪的合理证
[律师回复] 首先,母公司以经营战略调整为由将分公司业务转移至子公司,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次,人员随业务转移子公司,如果子公司能够提供与原岗位相当的岗位和薪酬,那么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再次,对于个别员工降岗降薪的情况,公司需要有充分合理的依据,不能仅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进行降岗降薪,这可能不构成合理协商。最后,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根据员工情况决定岗位与薪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降岗降薪,仍需遵循合理协商的原则。公司列举员工的工作延迟、投诉等,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