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转股权,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原股东虚假出资转股权后,公司可要求其补足出资本息,若受让人知情,需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应积极履行补足义务,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尽到审慎调查义务,避免陷入此类风险。
(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要求虚假出资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知情的也需担责。债权人在交易时可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必要了解,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受让人善意不知情,可能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