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事案件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公诉刑事案件的程序终止,严格依照法定流程执行,不同诉讼阶段对应不同的有权主体和法定条件。不存在不受法定约束的任意撤销空间。
侦查阶段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负责处理。
案件出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列明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或是经侦查、调查后确认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办案机关需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由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前述法定不追责情形,或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等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终止。
不起诉决定需公开宣布,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不影响不起诉决定的现行执行效力。
审判阶段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不存在独立的撤销案件程序。
检察院只能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需经法院裁定准许,法院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才会作出准许的裁定。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无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公诉案件的撤销或终止追责,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公权力行为。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直接撤销案件的权利。
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仅能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撤销。
情节轻微的自诉案件,才可由被害人主动提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