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需不需要按n+1补偿
[律师回复] 协商解除合同要不要按“N+1”补偿,得看具体的协商状况。这里的“N”说的是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长来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1”则是用人单位额外多给一个月工资。
要是双方商量好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来的,那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N”,而不是“N+1”。“N+1”补偿只适用于特定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后能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医疗期结束后既干不了原来的工作,也干不了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没办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还是做不好;签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大变化,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没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不过,如果在协商的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按“N+1”补偿,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